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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向市政当局补偿(第 15 条)
冰岛政府将向地方当局向在冰岛合法居留两年或两年以下、或在冰岛没有合法居留权且处于特殊情况的外国公民提供财政援助的费用。
向市政当局偿还
符合上述规定的没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如果认为自己没有可能离开冰岛或在冰岛政府没有帮助的情况下在该国自食其力,可以向居住地市政府的社会服务部门申请经济援助。
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援助需求,并探讨从拘留国或网络获得援助的可能性(参见规则第 5 条)。此后,可以向国库申请报销条件。市政府将评估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有关处理案件的建议和说明。如果符合规则中的条件,则接受报销申请。
申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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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和填写表格
- 关于根据第 3 条提出申请的程序的说明。(PDF - 冰岛语)
- 为各市政府提供难民接待服务和协助其融入社会的指导方针(PDF - 冰岛语)
- 处理最终报销结算的说明(PDF - 冰岛语)
- 两年规则结算表(XLSX - 冰岛语)
- 特殊援助结算表(XLSX - 冰岛语)
- 视频:第 15 条 - 一般报销(冰岛语)
- 视频:第 15 条 - 定居点(冰岛语)
关于第 15 篇文章的参考视频(冰岛语)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通过电子邮件地址15gr.umsokn@vmst.is与我们联系